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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民初字第04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4656号原告蒲某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任陈梓烽,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凝思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