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庆花与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花,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花,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孟庆花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庆花于2014年1月9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27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经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吉中执恢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确权给他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安白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