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高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16-1号原告:张志山。被告:高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山诉被告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俊华名下的皖PG****号“奥迪”牌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俊华名下的皖PG****号“奥迪”牌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