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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崧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崧民初字第78号原告戴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国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