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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符勇诉邓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勇,邓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699-1号原告:符勇,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琪,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勇与被告邓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勇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