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儋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叶树栋诉被告柳美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doc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栋,柳某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叶某栋,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周才都,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海南省xx市xx区xx路xx大厦。被告柳某花,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栋诉被告柳某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栋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栋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栋撤回起诉。原告叶某栋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余下400元本院退回原告叶某栋。审 判 长 许琼焕审 判 员 陈秀芬代理审判员 李润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灵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斌撰稿:李润红校对:施灵敏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印制(共印9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