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199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14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通过QQ聊天约何婉敏去茶室喝茶,并在此过程中偷配其家中钥匙。几天后,被告人吕某至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汇丰新村42幢204室何婉敏家,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窃走黄金手镯1个(价值4623.4元)、黄金手链1串(3402.7元)、金币半块(5056.1元)、白金戒指(未估价)等物,共计价值13082.2元。2、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至王杰家中做客时趁机偷配其家中钥匙。几天后,被告人吕某至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庆小区65号三楼王杰家,采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窃走黄金挂件1个、现金3000元,共计价值3835.4元。3、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吕某通过QQ聊天约陈明春至桐乡市梧桐君泰酒店8611房间,退房时被告人吕某秘密窃走陈明春放置于房间内的黄金路路通手链1串,价值1001.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价值17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被告人吕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作出退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8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拘役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3500元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包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