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执行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黄水荣与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荣,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黄水荣,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顺昌金桥学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爱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林富,总经理。被执行人章爱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水荣诉被告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水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章爱民支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368717元,但被执行人章爱民在银行的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新屯工业园区内的房产及厂房配套设施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公司股权已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已被查封,但目前均暂无法变现,截至2014年7月9日止,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章爱民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水荣人民币236871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和被执行人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股权均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章爱民的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查封财产可变现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