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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廖勇欧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勇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325号罪犯廖勇欧,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勇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勇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廖勇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勇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8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勇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罪犯廖勇欧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勇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