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565号原��:王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8月6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齐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