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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龙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龙民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又名马调花,女,生于1995年10月12日,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永成,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又名李合平,男,生于1990年9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http://www.fabao365.com/xingshi/shenpan审判员马秀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晓静、人民陪审员马正义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22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证。我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诉请法院:准予我与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口头辩称:原告的实际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22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年龄为1995年10月12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原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与被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被告辩解的理由,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秀玲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正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