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60号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邝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奕波。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金桂白卡纸277.445吨,单价5160.30元/吨,金额为1431699.43元。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收到货物。被告已支付预付货款429509.83元,依照合同约定,余款1002189.60元应在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表示没有能力支付余下货款,建议原告起诉。依合同,被告逾期付款天数至2014年4月30日止计93天。合同约定,买方须在收到货物后85天内将全批货款付清,如过期未能付清,视为违约,卖方有权加收每日货物总额1‰的违约金,因此,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将余款1002189.60元付清,还应支付违约金133148.05元。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002189.6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33148.05元(从2014年1月26日起计至2014年4月30日止,每日按总货款1431699.43元的1‰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其中约定:被告(买方)向原告(卖方)购买金桂白卡纸277.445吨,单价5160.30元/吨,金额为1431699.43元,交货期为2013年11月10日前;结算方法:买方付当批货款的30%(429509.83元)作为预付款给卖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85天内扣除预付款部分后将余下货款付清。如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则卖方按当月银行贴现率计收买方贴现费用;买方须在卖方要求时间(收到货物后85天内)将全批货款付清,如过期未能付清,视为违约,卖方有权加收每日货物总额1‰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货。2013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货物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货物,即金桂白卡纸277.445吨,单价5160.30元/吨,金额为1431699.43元。原告表示,被告已支付了货款429509.83元,余款1002189.60元一直未能支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后,遂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基于被告没有到庭抗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采信原告提出的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依约发出1431699.43元货物以及被告已支付货款429509.83元尚欠货款1002189.60元的事实。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85天内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将尚欠货款1002189.60元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218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购销合同》对逾期支付货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了约定,被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到庭抗辩,故被告应按每日货物总额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为:1002189.60×1‰元/天×95天=95208.01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该数额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2189.60元给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5208.01元给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18元,由原告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2元,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4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