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司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芳,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孙瞳村。被告司林,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大住驾村。原告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涿州市洋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