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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4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才勇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才勇,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4394号原告董才勇,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弘铭管件经营部业主,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3777-8。法定代表人刘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才勇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才勇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才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才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董才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