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新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怀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1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