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叶文娟与林菲、吴淑雯、吕相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娟,林菲,吴淑雯,吕相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叶文娟,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林菲,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吴淑雯,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吕相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娟与被告林菲、吴淑雯、吕相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娟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菲、吴淑雯、吕相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文娟撤回对被告林菲、吴淑雯、吕相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叶文娟负担。审 判 长  黄国语审 判 员  吴三中人民陪审员  陈娟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傅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