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徐社然与廖福成、昆山市万福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徐社然。委托代理人封强、任文斌、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福成。被告昆山市万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东亭子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209651-X。法定代表人廖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社然与被告廖福成、昆山市万福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社然诉称:廖福成、昆山市万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从徐社然处借款2100万元,于2012年8月14日从徐社然处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从徐社然处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4月11日从徐社然处借款50万元,累计借款2350万元。虽经徐社然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廖福成、昆山市万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报,该部门于2014年6月10日以廖福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且对犯罪嫌疑人廖福成刑事拘留,徐社然的借款情况属于该案立案侦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社然的起诉,该案移送昆山市公安局。案件受理费318600元,减半收取159300,退还原告徐社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郑 羚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晋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