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秀金与王俊、邓世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34-1号原告唐秀金,工人。委托代理人庄悦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被告邓世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虞河路与健康街交叉路口南200米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金与被告王俊、邓世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邓世平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王俊、邓世平已交纳2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邓世平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