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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国钦、张啟华与被告邢京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钦,张啟华,邢富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朱国钦,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啟华,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邢富昌,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钦、张啟华与被告邢京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钦、张啟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国钦、张啟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钦、张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朱国钦、张啟华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