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林某,女,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被告郑某,男,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7月9日以目前用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尚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