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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口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国银诉被告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155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银,李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徐国银。被告: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银诉被告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万容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国银于2014年7月9日以双方经法院做工作后已庭外和解,并已支付13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银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银国自愿承担。审判员  姜万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