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跃诉被告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付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韩跃委托代理人张淑芳(系韩跃之妻)被告付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跃与被告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