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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跃诉被告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付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韩跃委托代理人张淑芳(系韩跃之妻)被告付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跃与被告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