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蒋允凤、赵秀兰与王建军、刘秀芝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蒋允凤,农民。原告赵秀兰,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王建军,农民。被告刘秀芝,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心朋,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昌用,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允凤、赵秀兰诉被告王建军、刘秀芝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蒋允凤、赵秀兰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允凤、赵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允凤、赵秀兰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允凤、赵秀兰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