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富,经理。被告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