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昌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汤克新与王南国、范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昌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汤克新。委托代理人张立骏,被告王南国。被告范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克新诉被告王南国、范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汤克新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杜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