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宁,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乡。曾于2003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宁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宁先后十二次钻窗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某号楼下平房,盗窃被害人高某甲现金1000元人民币,黄金项链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6元;红塔山牌香烟5条、红金龙牌香烟5条、将军牌香烟5条、白狼牌香烟5条、贵烟5条、长征牌香烟5条。长白山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香烟2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15元。2013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高宁携带刀具钻窗进入上述地点实施盗窃时,被现行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宁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宁辩称,其多次进入该平房是为拨打电话,否认盗窃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宁先后十二次钻窗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某号楼下平房,盗窃被害人高某甲现金1000元人民币,黄金项链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6元;红塔山牌香烟5条、红金龙牌香烟5条、将军牌香烟5条、白狼牌香烟5条、贵烟5条、长征牌香烟5条。长白山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香烟2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15元。2013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高宁携带刀具钻窗进入上述地点实施盗窃时,被现行抓获。(二)认定被告人高宁犯罪的依据1、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左右一直到11月中旬,我家平房多次被盗,屋内电话(257X****)多次被使用(该电话我自己不用都是转接到我手机上),窗户和窗框多次修好又被破坏。丢失红塔山、红金龙、将军、白狼、贵烟、长征香烟各5条,长白山3条、黄鹤楼2条,共35条香烟总价值2350元,黄金项链坠一个(3克1000元)、现金1000元,还丢失小提琴、电烤箱、功放机等物品。这些物品我都无法提供型号或发票,故不能认定价格,对此没有异议。0248770XXXX、0248770XXXX、1556XXXXXX这些号码我不认识,应该是小偷打的。我不认识高宁,他被抓时我通过监控看见他带了把刀(棕红色直柄),第二天我在屋里找到这把刀交给警察了。2、证人高某乙(系被害人女儿)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19时我离开肇工南街某号楼下我家平房,次日8时许发现窗户被砸碎,屋内电小提琴一台、电饼铛一个被盗。3、被告人高宁在公安机关供述:2013年8月至被抓,我多次进入被盗平房,偷很多东西,还用屋里电话打给我姨(8770XXXX)和(8770XXXX)要低保钱,还给我朋友郭富鱼(155662X****)打过电话,但他不接。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及讯问录像:证实2013年11月8日14时许、9日7时许、14日20时许,同一光头男子(高宁)进入被盗平房实施盗窃的事实。5、书证①被盗屋内电话(2574****)2013年9-10月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9月30日、10月1、2、5、6、13、14、15、23、28日:2574XXXX号码曾向8770XXXX、8770XXXX、15566XX****等号码拨打电话。②刑事判决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宁曾于2003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6、物证①凶器照片:证实被告人高宁20**年11月14日实施盗窃时所携带刀具。②凶器提取经过及证据材料清单:2013年11月15日9时许,被害人高某甲将在案发地点找到的一把直柄刀交给工人村派出所,民警经与监控录像对比确定此刀为11月14日晚高宁入室盗窃所持凶器。7、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千足金项链坠2.7克鉴定金额756元人民币,白软盒红塔山香烟5条鉴定金额315元人民币,红软盒红金龙香烟5条鉴定金额180元人民币,红黄硬盒将军香烟5条鉴定鉴定金额270元人民币,白硬盒白狼香烟5条鉴定金额315元人民币。黄硬盒贵烟5条鉴定金额440元人民币,红硬盒长征香烟5条鉴定金额270元人民币,红软盒长白山香烟3条鉴定金额255元人民币,紫软盒黄鹤楼香烟2条鉴定金额135元人民币(共35条香烟),鉴定金额合计3071元人民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宁多次钻窗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否认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多次陈述丢失物品的事实与录像截图及被盗室内电话通话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多次入室盗窃的事实,且被告人高宁在公安机关也曾供述多次钻窗进入该平房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否认实施盗窃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且不能退赃,被害人当庭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梅审 判 员 孙宗杰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