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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