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