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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三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郎传富与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传富,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三初字第00138号原告:郎传富,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83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传富诉被告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郎传富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晨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