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1530宋广琴与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琴,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宋广琴,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移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57540-7。法定代表人:马国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广琴与被告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天威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购买的房产位于蒙城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碧水兰庭小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但天威置业公司迟延交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767.24元(自2012年7月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源于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合变公司)为其公司职工或其下属企业职工建设生活配套项目。天威合变公司系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威置业公司系天威保变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为开发和建设天威合变公司的生活配套项目而成立,公司持股人为天威保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技服公司),天威合变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担任天威置业公司董事会成员。2009年6月,天威置业公司购得位于合肥庐阳工业园蒙城北路东土地114亩(面积为75833.11平方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与天威置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在《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后,销售对象为庐阳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且销售对象由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并约定房屋销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09年10月29日,天威置业公司以开发建设天威合变公司生活配套项目名义向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申请批准立项,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发文同意备案。2010年5月,天威置业公司正式运作,2010年6月,涉案的碧水兰庭小区(曾用名为天威嘉苑)项目开工,2011年5月底,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已具备售房条件,天威置业公司同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中规定项目建设后,销售对象为庐阳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且销售对象由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并规定房屋销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11年8月起,天威合变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职工包括本案原告与天威置业公司陆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基本上以核算的成本价为基数,并参照楼层高低进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时披露销售对象为庐阳工业园区企业职工,房屋销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另查明:2011年5月,因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天威置业公司开始股权改制,并于2012年3月7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2012年4月18日,保变技服公司将其持有的天威置业公司100%产权转让给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天威合变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职工,涉案房屋系天威保变公司为解决天威合变公司内部职工住房问题而成立的天威置业公司开发建设,虽然之后天威置业公司因股权改制变更持股人,但并未改变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且涉案合同的签订均发生在产权交易之前,原告也因其系天威合变公司员工的身份,方能购买涉案房屋,且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故原告与天威置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内部建房产生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广琴对被告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储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