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与罗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罗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603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被告罗国明,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与被告罗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