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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姚辉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州刑执字第106号罪犯姚辉,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永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4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姚辉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12月累计获奖10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姚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