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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11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巍。被告孙某乙,系原告孙某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