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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学文与黄培静、陈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文,黄培静,陈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吴学文,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叶明清,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培静,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培强,男,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住建阳市。被告陈张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代表人林雪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双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在审理原告吴学文与被告黄培静、陈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文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张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无法直接送达被告陈张虎应诉材料,且不起诉陈张虎对本案的审理及认定其他俩被告的赔偿责任没有影响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张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学文撤回对被告陈张虎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邱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