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逊与被告武玉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孙X被告武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剑舒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