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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逊与被告武玉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孙X被告武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剑舒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