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响与被告黄媛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李X。被告黄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