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县。2013年7月10日因网上追逃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1日被解回并于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以给被害人肖某某的女儿办当兵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上述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凭证、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解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桂秋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