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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7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冯丽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丽娜,李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7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法定代表人刘楚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志文,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丽娜,女,1947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晶,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海叶,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北京本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