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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立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法定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立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起诉人)齐某。上诉人齐某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56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涉案两间东屋并非自然消灭,而是被齐泽如侵占,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房产权利;被告齐泽如是原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侵权之债,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不可分割,原告诉讼主张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某之母死亡,继承开始前,涉案房产已经灭失,齐某主张权利依据继承法而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未包括本案诉请之权利,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延   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郝全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