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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行非诉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县人社局与王庄村兴砖厂其他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城县王庄镇村兴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行非诉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耿民,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男,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澄城县王庄镇村兴砖厂。负责人孙怀棣,任厂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澄人社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1月8日又发出催缴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亦未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澄人社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人社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孟班艳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开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