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振军与郭振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振军,郭振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振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振国,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军,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于振军因与被上诉人郭振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振军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振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于振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郭振军负担982元(已交纳);由于振军负担110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于振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