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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葛小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葛小榆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小榆。上诉人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宸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小榆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璟宸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葛小榆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璟宸国际公司以葛小榆作为其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系其法定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璟宸国际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代理审判员  徐进峰代理审判员  童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