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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冠球,黎翠娟,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张冠球,黎翠娟,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地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张冠球。第二被告黎翠娟。第三被告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2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0层0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张冠球、第二被告黎翠娟、第三被告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14元,减半收取为121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