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冠球,黎翠娟,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张冠球,黎翠娟,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地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张冠球。第二被告黎翠娟。第三被告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2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0层0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张冠球、第二被告黎翠娟、第三被告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14元,减半收取为121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