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严鹏飞与任志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鹏飞,任志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784号原告严鹏飞,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任志方,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受理原告严鹏飞诉被告任志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任志方需要公告送达,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严鹏飞诉被告任志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