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小波与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121号原告张小波,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附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866-6。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波诉被告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小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菘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