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林木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林永青,公司经理。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2日,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泰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金利来”服装一批,并于当日委托广东泰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槎路西城货运中心将该批服装交由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承运至茂名。次日后,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催要货物,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拒付。经多次催讨,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称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已被盗,一直拒绝交付货物。为此,请求法院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按发货明细交付承运的价值488022元“金利来”服装或赔付货物损失488022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调查,“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记录。因此,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以“茂名市永青物流托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退回原告茂名市庆源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