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商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陈忠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陈忠杰,冷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商特字第2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负责人:章科。委托代理人:陈双双。委托代理人:徐旭灿。被申请人:陈忠杰。被申请人:冷运莲。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晓锋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称:2012年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忠杰签订一份《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温交银2012年331房贷字01-174号)。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忠杰发放贷款87万元;贷款期限自放款日起240个月;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贷款利率根据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0%(按放款日计算为月利率7.05‰),利息按月结息;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当年仍执行调整前利率,于次日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逾期还款的罚息为约定利率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1日为还款付息日;被申请人陈忠杰以所购的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某处4幢203室(房屋产权证号:80××56号)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如被申请人陈忠杰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物。被申请人冷运莲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为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1月20日,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87万元。贷款发放后,被申请人陈忠杰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至2013年12月20日,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2014年5月29日,申请人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于2014年5月30日提前到期。截至201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陈忠杰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34141.43元及利息27202.82元、罚息、复利。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一、对被申请人陈忠杰、冷运莲共同所有人的坐落于永嘉县乌牛街道某处D幢203室(房屋产权证号:80××56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借款本金834141.43元及利息27202.82元、罚息、复利(2014年5月30日前的罚息为199.11元,2014年5月31日起的罚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温交银2012年331房贷字01-174号)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对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按约计算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偿还;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凭证、欠息单等复印件为证据。被申请人陈忠杰、冷运莲在指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忠杰之间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温交银2012年331房贷字01-174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法享有抵押物权。被申请人陈忠杰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按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行使抵押权。现申请人要求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忠杰、冷运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乌牛街道某处D幢203室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34141.43元及利息27202.82元、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人主张罚息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陈忠杰、冷运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乌牛街道某处D幢203室(房屋产权证号:*********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34141.43元及利息27202.82元、罚息、复利(2014年5月30日前的罚息为199.11元,2014年5月31日起的罚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温交银2012年331房贷字01-174号)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对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不包括罚息)按约计算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被申请人陈忠杰、冷运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哲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