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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郜民三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子女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郜民三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刁海云,男,194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一,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二,女,1962年6月28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刘某三,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四,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都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