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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天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祥,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远贵,周红,徐伟,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吴天祥。被执行人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农机市场4栋101-102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被执行人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农机市场9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彭远贵。被执行人彭远贵。被执行人周红。被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史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执复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7月5日己向上述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立即履行,即由被执行人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远贵、周红、徐伟、史超向申请执行人吴天祥清偿债务280000元;并加倍支付从判决书生效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六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4100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奕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远贵、周红、徐伟、史超银行存款41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