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阿布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阿布。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布材料款15万元,并给付诉讼费、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1日本院以(2013)顺庆执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甘孜州石渠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应收工程款17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甘孜州石渠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的工程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