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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万胜川诉被告贵州森帮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胜川,贵州森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万胜川,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兴友,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被告贵州森帮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民,董事长。原告万胜川诉被告贵州森帮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胜川以其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胜川以其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原告万胜川自愿承担。审判员  汪明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